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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同人作品”正名了

来源:红网 作者:吴云青 编辑:王嫣 2017-05-25 08: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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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称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开庭审理。一些媒体使用“傍名人写作”“蹭IP”“蹭创意”等词汇形容同人作品,其实不大妥当,说明同人作品虽然有着庞大的作者群和受众群,还有很多人对它的概念并不清楚。

  同人作品的英文是“fan fiction”,即“粉丝虚构作品”,内容是对原著人物进行二度创作,大多是“以爱发电”的产物,粉丝依托或调整原作的剧情、人物关系,造一个“平行世界”供同好们自娱自乐。同人不是“借鉴”,更不是抄袭,从著作权角度来说,只要没有谎称或诱导他人以为是自己原创的,不用于营利目的,且未对原作者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未必构成侵权。《此间的少年》在网上走红之后,江南没跟原作者商量就出版获利,难怪金老爷子要告他,倒不是说同人作品都有侵权之虞。

  同人作品确实“蹭”了原作的创意,有人因此认为它们价值不高,这也是偏见。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名作借用了他人的创意,如元稹写《莺莺传》后,许多文人对之进行再创作,包括王实甫《西厢记》;英国作家尼尔·盖曼的小说《绿字的研究》,结合了柯南·道尔和洛夫克拉夫特两人作品的人物和故事,还获得了雨果奖;说到洛夫克拉夫特,这位美国作家创造神话角色“克苏鲁”之后,其他作家和读者纷纷模仿写作,最终,完整的“克苏鲁神话”体系就是由大量原创和同人作品共同构成的。可见,“蹭”了创意的同人作品,仍可有自己的新意和创意。

  同人作品无疑是对原作的回应。有文艺理论认为,受众对作品的反馈,拓展了原作的深度;就当前的创作条件,还可以加一句:受众的反馈常常直接参与了原作的创作过程。比如连载小说和漫画的作者,会一边考虑读者意见一边调整创作,欧美影视剧的制作也是如此。在这个过程中,粉丝用同人作品表达倾向,与作者和主创人员进行互动,既影响着原作走向,也帮助了原作宣传,很多明星、剧组都用官方社交账号转发过粉丝创作的绘画、小说、视频等同人作品。

  不可否认,很多同人作品,特别是走红的作品,确实处在法律的模糊地带,但这个“锅”不能全由同人作者来背。比如在晋江等文学网站上写小说,同人作品也可以收费甚至出版,严格地说算侵权;但如果规定同人小说写得再好也不能收费,是否真的公平呢?当同人作品反过来为原作所用,助力宣传或提供思路,又是否应该获得一些回报呢?

  同人作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文化现象,越早得到正名,它的影响力和市场潜力越能得到有序的发挥和挖掘。著作权等相关法律应当明确、细化有关同人作品的概念和权责,在规范创作方式和责任义务的同时,让原作和同人作品双方权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网络发布平台、版权协调代理方等也不妨创新服务,帮助同人作者与原创作者进行沟通,努力实现共赢。《此间的少年》是很有才华的作品,闹成这样,真的挺可惜的。

  文/吴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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