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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 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李国生 编辑:李子璇 2018-01-02 1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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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国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图书馆法》共六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法律明确要求,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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