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起达
一般看来,常识是社会大众所熟知的,来源于日常生活或经验法则,无内行外行之分。而特性则往往带有高深的意味,似乎只有专业人士才能谈论,业外人士即便放言,也往往言不及义,所谓术业有专攻。但,常识和特性的分野是否如此泾渭分明?应该也不尽然。
上世纪八十年代,曾有商人运送物资跨越大半个中国进行出售赚取差价,陷入倒卖之舆论风波的有之,以投机倒把定罪的亦有之。三十年后,从东北到海南,从中国到中东,商品之丰富,物流之畅通,大家已司空见惯,并且从中受益。还能将此与违法犯罪直接挂上钩的人,就算有,也已少之又少。是否可以说,原来少数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商品交换是商品经济的特性,贸易是市场的特性,现今都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常识,并且此观念革新,还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近读孙笑侠教授《司法的特性》一书,笔者感到,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特性与常识的关系问题,两者关系不尽顺当可能是当下部分问题的症结之一,两者关系的梳理完善则可能成为促进中国法治进步的观念力量。
首先,什么是司法的特性?作者对此以司法的思维特性、司法官伦理、司法与民意、从程序到判决等四大章共十四篇论文进行了系统性论述。择其要者,比如,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通过对有罪无罪的判断、对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判断,给人民提供道义上的精神支持,给社会创造道义上的精神环境。行政权向社会提供管理秩序和物质力量,跟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具有稳定性、专属性、主体的职业性、效力的终极性、权力运行方式的交涉性、管理关系上的非服从性、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等。
又比如,法律家的思维特征包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二,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四,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真”。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法学学科随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期重建以来,确已有了极大的发展,对法学的特性也有了充分的研究。但是,包含上述举例在内,有关司法的规律和特性,诚如孙笑侠教授所言,一方面职业共同体内部已经认识到了,另一方面社会外界却还是不明白司法和行政相比有什么特殊性。这是否说明,司法的特性之所以成为“特性”,原因仍然在于对应该讲的外界没有“讲够”,对应当讲的公众没有“讲透”呢。比如,司法权既然是判断权,是对有罪无罪的判断、对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判断,那么,其结果必然是,有人罪轻、有人罪重,有人胜诉、有人败诉,得不到利益的人,产生不满是人之常情,但能够以是否满意来衡量判断权行使的准确性吗?显然不能,衡量的标准只能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又比如,法律思维既然是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真”,那么,就应当承认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的真实不一定是现实中的真实。有些事实通过证据可以证明,有些事实则可能天知、地知、当事人知。其结果是,有些案件根本无从查证,当事人自认真理在手,毕竟不等于其证据拿得出手,这既是当事人的无奈,也是司法人员的无奈。若以此推定司法不足为信,不免有失公允。
凡此种种,虽确属司法之特性,但实有必要让更广的外界、更多的公众了解、领会,使之成为社会公众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