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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版书的版权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孙国伟 编辑:魏玮 2020-05-14 09: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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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经典作品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成为公版书。这些作品经受了时间的检验,深受一代代读者的喜爱,非常具有共享和普及的价值,强大的读者基础再加上不需要作者授权、没有版权成本,吸引了众多出版商争相出版,公版书的出版掀起一波热潮。但伴随而来的也有版权方面的诸多讼争,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这些讼争往往花费了出版社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处理,而且结果往往是下架、召回图书,赔偿经济损失等,与当初的出版目标南辕北辙。所以,出版人不仅要看到公版书的影响力和经济价值,也要关注其中的权利问题,厘清这些问题,才能在策划出版公版书的过程中不触暗礁,实现出版目标。

笔者对公版书中的权利归属的难点进行一一拆解研究,在此基础上对近年来较为典型的讼争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公版书的出版者提供参考。

一 公版书讼争依据的法律法规

所谓公版书,是指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公版书引发权利纷争,当事方主要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块: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具有永久性,永远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在作者去世后,署名权不可继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只得代为保护。

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和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发表权和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作者生前表示不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50年内,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行使。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一般出版从业者会想当然地认为,公版书已经进入公版领域,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就可以直接拿来进行快速的编辑出版了,但实际上,公版书里还包括很多部分,有的部分已进入公版领域,而有的部分尚未进入公版领域,有的书貌似公版书但其实并不是,还受法律的保护,因此简单的“拿来主义”容易造成侵权。

近年来,在处理公版书的权利纷争时,权利人除了适用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会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这是比较新颖的保护角度,也值得关注。

二 公版书相关权利归属和法律关系分析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易被忽视

演绎作品,是指在得到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形成的作品。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在选择国外的公版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版本的问题,关注选用的是原作品还是演绎作品。举例来说,一个著名的英语作家,逝世已久,他的作品早已成为公版书。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将其作品拿来翻译出版呢?如果该作者写作时使用的文字是古英语,或者作品是以难以辨认字体的手写稿呈现,他的原版作品我们现代人是很难读懂的。为了出版他的著作,我们可能需要选用他的研究者翻译、编写的版本。那么这个版本的著作权就属于他的研究者所有,就很有可能不是公版书,国内出版社在翻译出版时就需要得到这位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如果未得到许可而在该书的国内翻译出版过程中使用或参考了这个演绎作品,就会构成侵权。所以,不能忽视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出的智力劳动,应该尊重演绎作品权利人,不要怀有侥幸心理。

与此类似的还有国内的古籍书。这些古籍年代久远,早就属于公有领域,但有的出版机构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了古籍的翻译、校勘、注释,出版的古籍就包含了出版机构的大量智力成果,出版机构就拥有了这些演绎版本的著作权。那么其他出版机构未经过许可选用这些演绎版本,也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合作作品是否为公版书的判断

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创意、共同的创作行为。

当合作作者中有的人已逝世50年,合作作品是否为公版书呢?还要具体分析。合作作品有两种样态,第一种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果这个合作作品是可分割的,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使用,那么合作作者可以单独使用自己的那部分作品,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者中有人逝世满50年,他的作品就可以单独作为公版作品使用了,但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厘清哪些部分是该作者的作品,不能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著作权。

第二种样态就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全书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不能单独行使,其保护期是最后去世的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使用这种合作作品,就要征得所有著作权人的同意方可。

(三)汇编公版作品的权利范围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必须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只是这种独创性反映在对作品、数据或者其他信息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换言之,汇编者并非不加区别地、机械地收集客观信息,而是通过对信息价值的选择或对信息进行偏离常规方式的编排,体现汇编者对信息价值或呈现方式的观点。

汇编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对过了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汇编时,不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产生的汇编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人对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比如,某家出版社汇编了《鲁迅选集》,体现了编辑对鲁迅先生作品的独创性选择,是一部汇编作品。如果另一家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含有相同篇目、相同编排的《鲁迅选集》,则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四)公版书的邻接权同样受到保护

出版机构在公版书的编辑出版过程中,会对作品进行版式设计、体例编排、结构策划、标题拟定、排版等加工,这些属于智力性劳动,其中版式设计和封面设计,因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到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而一般的编辑加工,因为只是对作品的修改,且要保护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利,在这个前提下,编辑加工并不具有独创性,并未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没有著作权。如果编辑过程中具有创作行为,比如直接创作了作品,或经原作者同意合作作品,或通过演绎、汇编等再创作的方式产生了作品,则另当别论。

作品中的序和后记等他人创作的文章,著作权归他人享有,但序和后记的作者对整个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五)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判定依据

近年来法院在判决公版书的权益纷争时,常常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一个新颖的角度和切入点。因为出版社的经营范围大多包括出版、发行,所以存在竞争关系。在处理同一个公版书选题时,如果一家出版社在策划、编辑图书过程中的劳动成果被另一家出版社大规模模仿甚至复制,比如书名的策划、辅文的内容和编排等,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一般的编辑加工虽然未构成作品,没有著作权,但其职务行为给出版单位产生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近年来法院一般应用不正当竞争法来对其加以保护,以引导出版社之间公平竞争,抑制出版市场的搭便车、跟风行为。

三 公版书讼争案例分析

(一)马爱农诉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

1987年8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加拿大作家露西·蒙哥玛利著、马爱农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1999年5月,马爱农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专有使用的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绿山墙的安妮》中文本。2009年马爱农再次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绿山墙的安妮》中文本。2012年4月,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绿山墙的安妮》一书,译者署名周黎。经比对,某出版社出版的《绿山墙的安妮》与人文社版《绿山墙的安妮》文字表达方式基本一致,甚至绝大部分的句子和段落表达完全一致。两者表达方式相同的字数高达约97%。马爱农将该社告上法庭。

该出版社辩称《绿山墙的安妮》原著是公版书,马爱农的作品人文社版《绿山墙的安妮》仅为翻译作品。因两个版本的作品同为翻译作品,内容出现部分雷同在所难免,所以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社出版的《绿山墙的安妮》属于侵害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等著作权的作品。

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在对公版书进行翻译出版时,一定要尊重在先的有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抄袭模仿,出版社应尽的审查义务要认真履行,否则就会产生著作权纷争。

(二)傅敏与某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傅雷先生及夫人朱梅馥去世于1966年。2017年,傅雷先生的著作权进入公版领域,很多出版社出版了其作品,但其中的《傅雷家书》引起了诸多版权纷争,很多出版社先后被傅雷次子傅敏告上法庭。

2017年,傅敏起诉某出版社,请求法院判令某出版社不得使用《傅雷家书》这个书名,不得侵犯傅敏编《傅雷家书》的作品完整性权利,并赔偿损失。

傅敏汇编的《傅雷家书》,是1981年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初次面世,作为汇编作品,傅敏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且还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并不属于公版书。几十年来为了扩大父辈作品的影响力,傅敏也汇编出版了适合各种读者群体的不同《傅雷家书》版本。这些版本均成为畅销书品牌。

2017年,傅雷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出版机构可以汇编其作品,但是否能使用《傅雷家书》这个名称,某出版社汇编的《傅雷家书》是独立作品还是侵犯了傅雷版的著作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社出版版的《傅雷家书》在编排、选择的作品方面均与傅敏版《傅雷家书》不同,且未使用傅敏版中的尚未过保护期的作品——包括楼适夷序、傅聪写的信、信件译文,以及傅敏的后记,也未对所选作品进行删节篡改,因此认定该社出版的《傅雷家书》是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

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认定傅敏版《傅雷家书》是知名商品,“傅雷家书”是特有名称,某社出版时使用这个名称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法院根据著作权法认定某社出版的《傅雷家书》是独立性作品,并未侵犯傅敏版的作品完整性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另一个法律关系判定某社的出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给了业内人士一个启示:

第一,公版书的人身性权利还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继承人有权代为保护,在使用公版书时要注意是否侵犯这些人身性权利。

第二,在出版公版书时,蹭热度或者跟风出版很容易造成侵权,在先的权利人对于这种蹭热度的行为会提出异议,甚至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会考虑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判决来引导符合商业道德的行为,引导出版市场正常有序发展,避免不良竞争。

四 总结

公版书,看似有巨大经济利益的一块蛋糕,实则埋了很多侵权的雷。出版单位和编辑在策划、编辑公版书时,一定不能只为经济利益就随意整理、编辑和包装,草草出版。而应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严谨审慎地判断出版物各个组成结构所存在的权利归属问题。从封面、文前、正文、文后到封底,对公版书的每一部分都要细致地分析判断权利归属,属于公版领域的可以使用,不属于公版领域的要得到相关权利人许可。

在编辑公版书时,也要注意使用的方式,因为公版书的人身性著作权是永久保护,不受时间限制的,所以不可以随意删节、修改甚至篡改,要尊重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同时,出版机构也要本着追求卓越的精神努力提高公版书的品质。虽然有行业监管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公版书的大量跟风、粗制滥造问题,引导出版市场良性竞争,但监管和判罚毕竟是消极手段,作为出版机构还是应该增强自身的精品意识。有的人说:“出版社对待经典的态度,则决定了出版社的人文品质。”尊重公版书、尊重读者的出版社,也会得到读者的认可,会走得越来越好。而公版书——人类精神财富的瑰宝,不应被粗制滥造地对待,出版人应以敬业和专业的精神使其在更广大的时空得到发扬光大,泽被后人。

(作者单位:中信出版集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孙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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