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国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简化了有关审批要求,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开展业务前备案改为开展业务后备案;将出版物出租业务由“许可”改为“备案”。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为了保障“证照分离”改革的顺利推进,上海市开展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部分内容的修改,就是为了从立法层面解决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情况。
决定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取消了对于总发行业务和连锁经营业务的资质要求,删去了条例中相关内容;对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行政处罚措施;原条例规定的发行行为只限于总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新条例所说的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新条例细化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比如单位要求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版物经营业务,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决定对《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一是取消了一些审批事项:如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不再作许可要求;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也无需再同时向公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按照最新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管理事项,音像出版、制作单位制作故事类录像制品的也不再需要审批;同时,承接了国家下放的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的审批权;取消了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将经营报表送主管部门备案等一些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的做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李国生
编辑:金小涵1